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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的自白不白

2015/10/05

自由時報2015年10月5日:鄭性澤的自白不白

顧立雄

當被告否認犯罪自稱清白時,他說的話叫作抗辯或狡辯;只有當被告說他犯罪時,他所說的才是「自白」。所以「自白」中所謂的「白」,往往只是審判者視角中有罪預設的真相大白,其實無關被告的清白或不白。

一次自白永不翻身


關於「自白」,司法實務自有其一套邏輯:自白與其他證據相符,剛剛好而已;自白與其他事證矛盾,叫作被告故佈疑陣;被告先否認後自白,叫作幡然悔悟;被告先自白後否認,代表前面的自白顯然出於自由意志。各種組合,一種結論:被告有罪。

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為鄭性澤提起的非常上訴,細讀其理由,無非即重申原確定判決之「故佈疑陣」說。

九十一年一月六日鄭性澤做了好幾次筆錄。首先上午八時廿分、九時十五分在豐原分局先後寫下自白書,製作第一份警詢筆錄,均稱開槍;隨後被送回署立豐原醫院繼續治療,十時四十分檢察官在豐原醫院訊問鄭性澤,製作第一次偵訊筆錄,該次筆錄中鄭性澤自稱使用改造手槍射殺員警,並要求檢察官鑑定該二支改造手槍;下午二時許至現場勘查,鄭性澤翻供改稱沒有開槍;下午四時卅七分,檢察官於豐原分局拘留所內訊問另一名被告時,鄭性澤再次否認犯罪。

嗣後法院承認,第一次「警詢」筆錄因有合理懷疑係出於刑求,不得作為證據,但仍以隨後製作的第一次「偵訊」筆錄作為判決鄭性澤死刑的基礎。雖然第一份偵訊筆錄明白記載鄭性澤聲請調查對其有利的證據,主動要求檢察官鑑定那兩支改造手槍,事後也證明那兩支改造手槍從未擊發,法院卻解釋這是鄭性澤「於第一次檢察官訊問自白時即明知射殺蘇警員所使用之槍枝並非改造手槍,益見其故佈疑陣之用心。」好一個「故佈疑陣」!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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