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3
對法務部送立法院「提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計畫」專案報告之回應書
台灣法醫學會、中華民國法醫師公會
一、法務部依據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修正法醫師法部分條文(明訂第九條:「…。解剖屍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法醫師為之。」),換言之,醫師不得執行法醫屍體解剖。附帶決議「於2年內提昇現行各地方檢察署法醫師之法醫執行能力,以及將來通過國家考試分發公職法醫師之立即執行能力,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遂於105年03月24日以法檢字第10504503000號將該專案報告函送立法院。立法院將其列為第9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收文編號:1050002427、議案編號:1050329071000800。惟法務部該報告實屬謬誤,方向偏離事實,本會等機關團體特提出回應,應請予以修正,以利達成決議之目的。
二、該附帶決議之目的是要提升各地方檢察署公職法醫師鑑驗能力,但專案報告之內容卻是嚴格限制其接受法醫解剖訓練之資格,且阻止其接受法醫解剖訓練,顯示其並非有意執行訓練公職法醫師之法醫解剖能力,令人遺憾。理由有二:
(一)具醫師資格之公職法醫師培訓
專案報告中提及「…目前具醫師資格之公職法醫師已完成培訓者,計有原桃園地檢署之曾OO法醫師及臺中地檢署許OO法醫師…」,專案報告對此類法醫師認定不須提升其法醫鑑驗能力,因此不適用此專案報告。
(二)未具醫師資格之公職法醫師培訓
專案報告中提及「…培訓期限:2 年內審核通過之協助解剖紀錄報告書類達250 案,始完成培訓,得以申請協助法醫解剖訓練及病理住院醫師訓練,以取得『病理專科法醫師始訓證明書』…」,此類法醫師要在兩年內累積250 案的培訓案例才能取得「病理專科法醫師始訓證明書」。法務部應知各地檢署每位公職法醫師每年申請解剖案件數量,以案件最多的台北地檢署為例,平均約40至50件,兩年最多約100件,要在兩年內累積250 案的培訓案例,幾乎不可能。因此,該專案報告係以高門檻之案件承辦量阻止公職法醫師接受法醫解剖訓練,未能將地檢署之公職法醫師列為當然之培訓對象,顯有失當。
三、該專案報告培訓對象之具醫師資格之公職法醫師項目中亦列入法醫病理專科醫師,魚目混珠不當列入。該等人員並未具備公職法醫師資格,並非附帶決議中要求訓練之對象,明顯謬誤。
四、該專案報告認定具醫師資格之公職法醫師不用培訓,又阻止未具醫師資格之公職法醫師培訓,卻開放未具備法醫師資格與未具備法定地位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予以培訓,明顯不依法行政,浪費國家資源,破壞法醫制度。目前各地檢署法醫鑑識之主力為公職法醫師,專案報告不僅未將其列入當然具備訓練資格者,卻設定層層關卡予以排除,又引進欲兼職之未具備法定地位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造成新的困擾。法務部規劃提升法醫鑑驗能力之專案報告是以陳倉暗渡之方式破壞法醫師法,其不務正業而培養不具法醫師資格者,顯示其預算資源豐沛而流於浮濫,值得檢討。
五、專案報告前言之三提及「…為避免再發生冤錯假案,造成社會不安,耗費大量社會成本,『協助解剖能力』之認定必須嚴格把關,而不是徒具形式之訓練流程,審查小組委員之組成及來源亦須慎選。」經查多年來發生冤錯假案之法醫解剖鑑定人員均非現任具備專技高考資格之公職法醫師,而是未具備專技高考資格之病理醫師出身的法醫師。該專案報告顛倒是非把非造成冤錯假案之公職法醫師汙名化當成罪魁禍首,列入嚴格把關之對象,卻未對造成冤錯假案之解剖鑑定該等法醫加強訓練嚴格把關,此種頭痛醫腳之專案報告,不知如何能提升法醫鑑定能力?令人擔憂。
六、掌管全國法醫業務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病理組),從法醫師法通過後,除了展現拒絕的決心加上排斥的本性,否定本身訓練公職法醫師之職責,竟以結合病理學會創造「非法醫師」的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大部分無法醫相驗或出庭之經驗),阻礙法醫司法改革。其未納入地檢署公職法醫師參與解剖之人力,致目前法醫解剖效率低落,導致家屬要求一份鑑定報告書,往往需等待時間從三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之久,令受羈押人及其家屬受到損害,影響人權保障甚鉅,令人不忍。
七、尤有進者,法務部為了回應立法院要求訓練現職公職法醫師以利預算解禁,提出毫無誠意及漠視整體台灣法醫環境實際性的所謂「法醫師訓練計畫」,反而對病理「醫師」的歌頌,令人不解(莫非是為了每一個案收取19000元的解剖鑑定費作祟),然對公職法醫師人權的壓抑(當檢驗員看待)顯非合理。
基於上述,本會等二個法醫學術專業團體,特作三點建議:
一、建請政府重新檢討該專案報告,強調無論醫師或病理醫師皆不能執行法醫屍體解剖,並確實訓練公職法醫師屍體解剖之能力,而非僅訓練其為協助解剖屍體而為滿足。
二、對於新年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預算,宜作審慎評估,嚴格把關,以免培育法醫師方向錯誤, 影響法醫鑑定實力及司法公平正義。
三、建議政府在執行本案提升法醫鑑驗能力時,應同時檢討專案報告所提造成冤錯假案之解剖鑑定人員之責任,停止其執行法醫鑑定工作,嚴格予以再教育把關,俟其通過能力驗證後才能再執行法醫鑑定工作,以保障人權,避免再生冤錯假案。
台灣法醫學會理事長 邱清華
中華民國法醫師公會理事長 蔡崇弘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