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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漁工之死

2016/12/22

法操2016年12月21日:【印尼漁工虐死案】草率簽結!「相驗報告書」家屬都不能看!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5年9月間,檢方接到海巡單位通報一件死亡案例印尼籍漁工Supriyanto搭乘我國高雄籍「福賜群」出海作業時,疑似遭受虐待致死,而當時,屏東地檢署調查時認為,死者是因在高處曬衣服,不慎失足摔落,導致受傷,而傷口遭到細菌感染,才會產生敗血性休克死亡。而死者生前所拍攝的控訴影片,卻因檢方聽不懂死者所說的語言(爪哇語)而草率帶過,當時的檢方認為,本案並無他殺的可能,最後以簽結的方式結案。

監察院於2016年10月重啟調查,發現案情並不單純,已糾正農委會和漁業署,並提出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促請屏東地檢署重啟調查。而透過非營利網路媒體《報導者》的調查報導,也使民眾開始關心本案的進展,目前案件已重新分案並以「他」字案偵辦中。

「相驗屍體證明書」的重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所謂的非病死者,指的是「他殺、意外事故或是自殺而死亡者」都屬於這個範圍

生死乃是人一生中的大事,我們常聽聞「死者為大」,但對於以上提到,病死以外的案件,須要檢察官相驗後,才可以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此證明書等同於醫生在醫院所開的「死亡證明書」,惟有開立該證明書後,之後,死者家屬才得以辦理後續的喪葬事宜。

「相驗報告書」家屬都不能看,應有配套措施

在我國現行制度下,一但在轄區內發生非自然死、或是在醫院中病死的案件時,通常是由警察機關通報至地檢署後,再由當天值日的外勤檢察官負責處理。而外勤檢察官收到相關資料後,可以決定是否只要相驗屍體,還是到現場去勘驗,必要時,還可以決定是否解剖,這些流程的決定權,都掌握在外勤檢察官手上。

另一方面,檢察官在相驗後,會製作「相驗報告書」,對於相驗案件是以製作報告書結案,而報告書中會記載檢察官如何調查證據、證據的價值以及如何判斷出死因,而這份分報告書主要是給自己所屬的長官或是上級檢察署所審核,一般民眾(即使是死者家屬)均無法得知內容,如發生相關爭議,目前也無任何救濟程序。

而且,依照實務上的做法,原則上,大部份的審核,採尊重檢察官的判斷,並不會真正去審核是否有問題。

目前台灣這樣的制度和實務做法,不經會讓人存疑:在一個沒有外部監督機制下,因不公開報告書內容,若檢察官只是便宜行事,想要草率結案,不難想像為何會有冤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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