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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贓證物管理失當 監察院要求改進

2021/04/06

監察院 102年9月11日: 贓證物品存放管理控管失當 監察院要求司法院、法務部檢討改進

司法院贓證物品管理系統未能有效發揮功能,部分贓證物品置放庫房多年未妥適處理;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未落實執行扣押物没收物控管作業,皆有違失,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一0二年九月十一日通過監察委員李復甸、林鉅鋃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本案缺失情形如下:
一、 目前仍有十一個地方法院未收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之贓證物,不但與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所定卷證併送之規定不符,更肇致贓證物保管責任歸屬未盡公允,顯有違失。
二、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對所轄地方法院之贓證物業務未進行稽核與抽查,形成各地方法院對贓證物之管理與保存方式各異,且未能掌握各地方法院就贓證物庫之管理情形,顯未善盡行政監督職責,實有失當。
三、 部分地方法院未依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確實執行少年事件之贓證物,定期稽查流於形式,竟未發現確定後逾十年未清理之贓證物等,實有未當。
四、 目前同一贓證物在不同保管機關之保管字號不同,不但繕打建檔費時且勾稽不易,另司法院近年所推行審前中心制度亦造成保管字號不易核對,均造成管理不便,有欠允當。
五、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贓證物之包裝方式各異,而各高等法院及檢察署對贓證物之業務檢查稽核頻率、項目、表格簿冊亦各有不同,實有未當。
六、 目前各大型贓證物庫之管理委員會運作未盡健全,現有管理方式對庫內物品無從稽查與管理,形成管理漏洞,而贓證物置於室內或室外無統一標準,均有未當。
七、 司法院及法務部允宜檢討現有贓證物之管理機制,強化電腦管理系統之輔助功能,避免贓證物存放過久而疏未清理,甚至發生滅失情事,並鼓勵未來將科以沒收且價值將嚴重減損之物品,及早依法辦理處分或拍、變賣,節省保管成本與空間。
八、 司法院及法務部允宜檢討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取證規定,對具特殊性質之贓證物,研議在詳細紀錄與鑑定下得否採取部分留存,其餘則儘速處分,避免贓證物庫爆滿而無處存放,節省管理成本。
九、 各級法院或檢察署新建或整修辦公室時,應考量贓證物庫業務需要與性質,使贓證物管理符合實際作業需求;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可作為所轄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處分之整合平台,以加速完成處分作業。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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