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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學良槍擊事件鑑定評析

摘要:

槍擊事件常見之鑑定重點有研判槍種、彈道與鑑定兇槍或槍手等,若現場有被害者,則重點另有鑑定槍傷入出口與體內彈道、射擊距離及死者是否為槍手、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等。法醫或鑑識人員在處理槍擊事件時應瞭解上述鑑定重點,謹慎勘查現場、採集證物、檢驗分析與提出研判。蔡學良槍擊事件發生於民國97年,法醫或鑑識人員應已熟悉上述鑑定重點,足以提出完整之鑑定報告。然蔡學良家屬對鑑定報告之質疑,相關單位卻未能提出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鑑定報告中之「蔡學良持槍:左手上、右手下(左手有煙塵,右手無),射擊前口含槍管(接觸射
擊),判斷係以T65步槍由口腔上牙齦處射擊自裁腦碎裂傷致死,死亡方式:自殺」。其中鑑定人員之研判似有超越證據範圍與科學極限之處,而關鍵之研判似多有不符事實又違反科學原理者,如蔡學良右手無火藥煙塵卻研判為扣扳機之手、有火藥刺痕卻稱無火藥刺痕、槍口頂在牙齦外卻稱口含槍管、口含槍管卻未檢出唾液、子彈貫穿竟稱顱內有鉛雪暴碎片、傷口與步槍槍傷不同卻稱係以T65步槍射擊、無來復線比對卻稱以該T65步槍射擊、無法證明蔡學良開槍卻稱其自殺等,以肯定語氣之研判猶如目擊證人身歷其境,似無節制。茲就本案鑑定部分進行評析並提出疑義,以提醒鑑定人員謹慎鑑定與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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